渝北财农〔2013〕69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意见》(渝府发〔2012〕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15日
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和市级预算安排给我区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安排给我区自行审批、执行、管理的切块资金和由市级审批、管理的市级集中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整合、切块为主、支持项目、规定用途、市区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支持的环节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确定的伏季水果、蔬菜和渔业三个产业。市级集中资金支持内容和环节由市里确定。切块资金用于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伏季水果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伏季水果品种及良种引进、品种筛选及配套技术示范、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配套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伏季水果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及灌溉设施设备、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水果基地棚架等相关生产设施;
3、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伏季水果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
4、产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伏季水果主要营销网点、果品配送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5、休闲观光农业建设补助。包括伏季水果基地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观光休闲设施、营销宣传等;
6、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7、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育苗、检疫性病虫害体系建设等。
(二)蔬菜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购置育苗穴盘、育苗架、周转箱、种子、专用运输车等。
2、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水池、排灌沟、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大棚、微灌、杀虫灯等农业设施购置,购置蔬菜生产机械等;
3、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蔬菜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设备购置、厂房建设、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
4、产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配送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5、休闲观光农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观光休闲设施等;
6、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7、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育苗(秧)等。
(三)渔业
1、名优鱼良种繁育场建设。包括修建良种繁殖场(池、棚等),建设繁殖、育苗、温控等设施,引进名优鱼亲本。
2、名优鱼苗引进推广。包括引进推广适合我区养殖的虹鳟、匙吻鲟、甲鱼、大鲵、乌鳢、黄腊丁、锦鲤等名优鱼。
3、名优鱼营销网点及配送中心建设。包括建设销售网点,购置运输工具,制作渝北区名优鱼宣传牌,产地建中转鱼池等。
4、标准化渔业基地建设。包括路、沟、池等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增氧设施等。
5、休闲渔业示范场建设。包括建设休闲垂钓设施,购置增氧设备,建设观赏鱼池或捕鱼场、观光休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
6、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和村互助资金组织。其中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安排给我区的切块资金50%。补助对象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的不超过市级切块资金的5%。
第六条市级安排给我区的切块资金按产业分配,原则上45%用于伏季水果,30%用于蔬菜,25%用于渔业。
第七条补助标准
财政资金补助农业企业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和村互助资金组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一)伏季水果补助标准
1、伏季水果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60万元。
2、伏季水果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沟、路、池等基础设施补助不高于每亩600元,新建标准化钢架大棚(不超过租地面积的30%),按造价的70%、最 高不超过1.2万元/亩予以补助。
3、种苗补助:蓝莓、草莓等特色品种每亩补助不高于2000元,其他伏季水果每亩补助不高于500元。
4、产业链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
5、伏季水果产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40万元。
6、休闲观光农业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40万元。
7、社会化服务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20万元。
(二)蔬菜补助标准
1、新建标准化蔬菜基地的沟、路、池等基础设施补助最 高不超过1000元/亩。新建标准化钢架大棚(不超过租地面积的30%),按造价的70%、最 高不超过1.2万元/亩予以补助。
2、新建微喷设施,每亩补助最 高不超过1200元。
3、新建冷藏库,每立方米补助最 高不超过500元。
4、蔬菜嫁接苗补助每亩最 高不超过1000元。
5、蔬菜产业体系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40万元。
6、休闲观光农业建设补助(含混合型),每个项目不高于40万元。
(三)渔业补助标准
1、名优鱼良种繁育场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40万元;
2、名优鱼苗种引进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10万元;
3、名优鱼营销网点及配送中心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20万元;
4、休闲渔业示范场建设补助每个项目不高于30万元;
5、新建标准化休闲鱼池每亩补助不高于4000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竞争立项的补助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实施。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渝北城市规划范围外并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属于扶持的三大特色优势产业;
(二)体现都市现代农业的特点,在品种、技术、生产方式等方面具有先进性;
(三)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实现规模化生产;
(四)重视品牌创建,注重安全、高效、环保;
(五)带动示范效果明显,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关系,切实带动农民增收。
(六)项目须是当年启动实施并能够在1年内完工的项目。
第九条 竞争立项申报程序:
(一)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发文公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业主(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申报,镇(街)初审后汇总报区农委,其中农户以村集体组织统一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
(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农委对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区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专家评审: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不真实;
(二)申报项目内容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上一年度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
(四)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且建设内容补助环节相同的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批复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个人)、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进度安排、补助资金使用环节及额度、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区农委会同项目所在镇(街)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落实人员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同时作为市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所在镇街提出验收申请,镇街组织初审,合格后由镇街向区农委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或邀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具体要求并责令限期整改。需市级验收的项目,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级部门提请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兑现补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市级下达的特色效益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十七条 市级切块资金不再切块给区级主管部门和镇街分配。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等部门,编制切块资金使用方案、汇总项目实施方案。
切块资金使用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
汇总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切块资金使用方案和汇总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备案。
第十八条区农委及所在镇街负责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报账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或业主。
第十九条 对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实施的项目,可先预拨不超过30%的补助启动资金;建设途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资金拨付,拨付比例最 高不超过补助资金的7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二十条 对农业企业、农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确需预拨资金的不超过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凭报账资料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预留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不予核拨资金:
(一)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确需调整但未按程序规定报经批准的;
(二)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建设项目;
(四)超出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报账资料不齐全及其他情形。
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对项目不按规定实施,存在问题较多,既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或追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核拨付。区农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监督项目实施,开展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镇街负责项目建设过程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全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绩效评价和年度总结报告。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报账资料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相符,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归档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区农委和区财政局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机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补助资金,或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收回全部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所有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和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